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陆丽琪
海都讯 今年5月,宁德屏南男子叶某路遇残疾人王某深夜卖唱,见财起意后,用强光手电筒假冒电棍实施抢劫。近日,屏南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5日晚,叶某在屏南县古峰镇向王某索要钱款,王某为打发他,交出100元零钱,随后报案(法院未认定此举为抢劫)。次日凌晨,叶某途经屏南城关一路口,再遇王某,以送王某回家为由,将王某骗至偏僻地段索要钱财,遭拒后掏出强光手电筒伪装成电棍,实施抢劫,得手400元。6月30日,叶某向警方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