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杨绍东 李杰
海都讯 近日,三明中院首次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司法处罚。三明中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甲某、陈某、张乙某,永安某投资公司、永安某担保公司,第三人天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原告郑某与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试图将并非讼争借款3000万元的其他款项,误导法院认定为讼争借款。
三明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郑某及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且给第三人增加了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依法作出对原告郑某罚款5万元、对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郑某及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处罚,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经审查后维持了三明中院的处罚决定。
三明中院执行过程中,两被处罚人对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目前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