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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动产免税 所需证明再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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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赠与不动产免税 所需证明再简化

N海都记者 陈盛钟

海都讯 今年7月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详见7月10日海都报P02版报道)。昨日,记者从莆田国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上的免税优惠证明材料,今后将进一步简化。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当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根据公告,将两个税种免税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就可以,无须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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