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京华时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前天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达到200条。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此类行为可行政拘留。
在食品生产经营部分,草案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的有关规定,其中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对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草案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草案还首次具体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
何为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注:以上需同时符合“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1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