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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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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

N海都记者 刘世泉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有所调整。

其中,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3年和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59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4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0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452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961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471元/月支付。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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