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福州仓山区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王某某,接受银行人员行贿的超市购物卡、现金及金条等财物,共计7万元。日前,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某,男,1969年生。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王某某任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9月开始,任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正科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到2014年期间,王某某受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李某的请托,将公司资金继续储存在该银行,借此,多次收受李某贿送的“感谢费”共计7万元,包括“沃尔玛超市”购物卡2万元,现金2.8万元及100克重的金条一块。法院认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