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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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窗口 岂容“孙二娘”
“出租自己”走中国只是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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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窗口 岂容“孙二娘”

背景:“以赠送袜子的名义把你拖进店中,强迫你花100元购买劣质的内衣,你要是不买,他们就打人。”20日上午,一吴姓老伯打进本报热线反映,福州火车站地下商场一家无名店铺的门口,有一伙男女向路过的他赠送袜子,可当他收下后,强迫他买了店里的内衣才让出店,一个上午已有很多人中招了。(据昨日本报A03版)

福州火车站是城市的窗口,这种借免费赠送、免费体验的幌子兜售产品的“强卖”之举,不仅有损城市形象,也使南来北往的客人对福州产生了负面印象。

应该说,火车站是热闹人多的地方,各种管理应该比较健全,按理经营者本不敢在这种场合搞坑人的把戏,但为何他们敢于这样做?恐怕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形成了一种灯下黑的现状有关系。

火车站地下商场应该属于综合治理的范围,火车站综治办应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比如督促工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工商处理不了,就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警方,由警方进行监督查处。百姓的事无小事,综合治理部门,在倡导三严三实、转变工作作风的今天,作风理应改变。

俗话说,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火车站边的黑店岂能没人管?火车站是城市形象的窗口,是播撒文明的镜子,更是城市管理水平的一张试纸。强买强卖,做的正是孙二娘般近乎强盗的行为,污染的是城市形象。(曹建明朱清建)

□相关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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