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新福 陈志瑜
海都讯 每人近20瓶啤酒下肚后各自离去,10天后其中一人被发现溺亡溪中。溺亡者家属以朋友未尽到劝阻义务、放任其喝酒为由,将好友告上法庭,要求好友对此进行赔偿。近日,城厢区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
据了解,2015年3月24日下午,莆田市民小郑邀请小吴和另一朋友陈某(案外人)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一饭店用餐饮酒,之后陈某先行离开。当天晚上9时许,小郑和小吴各自都喝了近20瓶啤酒。随后,两人又一起到小郑的朋友小李(本案另一被告)家中。
次日凌晨零时许,小吴独自离开小李的家,之后失踪。10天后,小吴被发现在木兰溪中溺水死亡。小吴家人找到小郑,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小吴家人便将小郑和小李告上法庭。
小吴家人认为,小郑和小李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明知小吴醉酒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的义务,对小吴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吴的死亡承担50%的民事责任。所以要求赔偿因小吴死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而小郑和小李认为,小吴在小李家并未喝酒,且呆了3个小时左右,时间足够小吴醒酒,且小吴在小李家仍在给朋友打电话,可见其意识清醒。同时,尸检报告明确提出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并非饮酒致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厢区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协议:由小郑和小李自愿支付给原告赔偿款55000元,并当场付清,原告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与本案纠纷有关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