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李晓红 潘明 许智晗 文/图
海都讯 近几年,随着莆田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莆田电网也呈现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态势。但电力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种植高杆植物、超高堆放物品、大型机械碰线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力设施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尤其必要。近日,一个全新的电网保护条例应运而生,为破解上述日益突出的电网安全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下称《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9年3月福建省电力行政规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颁布以后,福建省出台的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其法律效力更强,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从漫长的“线树”谈判 到快速的一次性赔偿
仙游县郊尾镇村民黄某于2013年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恶意种植桉树约8亩,要求供电企业按每亩1万元给予补偿,远超地方政府每亩2760元的补偿标准。无独有偶,仙游县枫亭镇村民陈某在线路保护区内恶意种植樟树136株,在威胁供电线路安全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索要每株1800元的移植补偿,远高于当地400~500元的市场价格。
“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过去供电企业只能进行艰苦而漫长的谈判。”莆田市电力执法办陈一聪主任介绍说,之前虽然也有类似《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保护法规,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执行措施,遇到“线树矛盾”具体问题时,电网企业仍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只能通过与对方漫长的谈判和不断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但要知道,电网的安全其实是一时一刻也不能拖延的,否则必将给企业和用户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发生人身伤亡的惨剧。
“《条例》颁布后,线树矛盾终于有法可依了。”陈一聪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改、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法定保护区内新种植林木,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并不予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砍伐的林木归产权人所有”。这就是说,按《条例》规定:种树在先,给予一次性补偿。线路在先,不予补偿。可以避免再像过去那样无休止的谈判了。
小区配电室不能放地下室 抗洪涝灾害能力提高
2011年的“南玛都”台风给莆田电网带来了巨大破坏。莆田有十多个小区被迫停电,这些小区停电居然是由于变配电室设置在地下室,变压器等配电设备受到大水浸泡造成的。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节省地面空间,将配电站房设置在地下室等低洼地带,甚至没有设置排涝设施,一旦遭遇恶劣天气,地下室进水,极易导致水淹配电站房。由于水淹配电站房后的抢修工作要等水位下降,电气设备要经过清洗、烘干、维修、安装调试等过程,拖延了恢复供电的时间,给居民用电带来极大的影响,莆田供电公司也承受更大的服务压力和付出了更大的人力、物力。
今后,上述情况将大幅减少。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建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确保供电安全。低洼易涝地带的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新建的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位置,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面临严厉处罚
去年6月17日,因某工程施工单位在电力线杆周围堆土,导致输电线路电杆断裂和倾斜,险些酿成倒杆断线的重大事故。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造成线路非计划停电达35个小时。近年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存储易燃物品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不断增多,由于堆放、填埋等造成的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损坏电杆、线下火灾等安全隐患的事件增多。
《条例》实施以前,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能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劝导,动员当事人清除隐患,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大,起到的效果不明显。本次实施的《条例》明确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等列入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法规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如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如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等,如若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执行,则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行为,也将以同样方式进行处罚。
窃电行为处罚更有依据
此外,本次实施的《条例》对于窃电等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不仅增加了3种新型的窃电行为,还对具体的窃电量计算,提供了依据。
窃电行为在一些高耗能企业、娱乐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常有发生,然而一些新型窃电手法的出现,让如何界定窃电行为以及对所窃电量如何计算,成为一个难题。在《条例》中,除对原有窃电行为进行确认外,也新增了对另外三种窃电行为的认定。
《条例》窃电行为认定,在《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基础上,增加了(1)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2)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3)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等三种新型窃电行为。
另外,在窃电量的计算方面也更具有操作性。考虑到了电能不可储存和不能实物验证的特殊性,将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和用电信息采集的数据列为窃电量计算依据。
有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将让窃电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加科学和合理,避免出现违约用电处理、法院案件审理时窃电行为、窃电量无法认定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