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然玉
背景: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报告指出,与两个月内的历史低价相比,“双十一”当天的促销价格中有53.6%的商品实际上是上涨的,实质性下调的只有34.6%。(据12月30日《北京青年报》)
硝烟散去的“双十一”,却一直余波未了。官方首次发布的专门信用报告指出,“双十一”四分之三畅销品先涨后降。应该说,该结论并不出人意料,只不过是通过数据分析,再次印证了公众的观感与猜测而已。
从法律上说,“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并不必然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之中,对于“促销行为”的规定还显得很粗糙,这客观上给网店大打擦边球留下了空间。
必须厘清的是,“双十一”所存在的问题,绝不只是存在所谓的“先涨后降”,而是在于此类诡异的“价格变动”,往往与违规广告相伴相生。“双十一”期间,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全年最便宜”、“全网最低价”一类的广告语。然而,这一类的“极限用语”都是新《广告法》所明确禁止的。
“双十一”期间,无论是“全年最低价”的刻板印象,抑或是“你争我夺”的现实紧迫感,都构成了一个非常态的消费场域。在这其中,消费者失去了一贯的持重,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径,也就变得更为隐蔽和遍及。为此求解,显然离不开公共职能的切实努力。诸如《“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一类的官方信息,势必会有助于消费者,对“双十一”形成完整的、健全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