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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 我省提出多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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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 我省提出多条措施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我省提出多条实施意见。

我省明确,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意见》提出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其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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