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余少林 吴臻/文 毛朝青/图
关注理由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用铁笼圈养的一条恶犬,从狗笼溜出,跑到隔壁的4S店,将一名放学路过的11岁女孩扑倒,死咬不放,4S店保安徒手救出小女孩(详见10日本报A01版),报道引发相关部门关注。
昨日,对恶犬伤人一事,因公司保安疏忽造成恶狗溜出伤人,福州警方对饲养员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将狗迁出市区。该公司昨日将剩余的三条大型犬送往闽侯白沙养狗基地。
女孩讲述:恶狗突然冲上来,一下将我扑倒
昨日下午,在仓山三叉街新村,记者辗转找到遭恶犬撕咬的女孩小林,并代表读者,给她送去鲜花和水果,祝她早日康复。记者看到,小林身材瘦小,右臂被狗咬伤,稍动一下,便会露出痛苦表情。
“吓死人了!”直至昨日,小林对遭遇的一幕仍心有余悸。小林说,当时,她正好放学,从4S店门口经过,恶犬刚开始慢慢靠近她,她没在意,继续往前走。突然间,恶狗冲上来,跳起来扑到她的肩膀上,咬住她的手臂。“狗站起来时,个头比我还高,力气也比我大,一把将我扑倒,我吓得大喊救命。”
“狗死死咬住我的手臂,很疼,疼得我大哭大叫。我想挣脱,却挣脱不了。”小林说,“就在我大喊救命时,两个保安叔叔跑出来,要将我和狗分开。见到狗还死死咬着,两名保安叔叔用脚猛踹,但狗还是咬得很紧。后来来了很多人,才帮我挣脱那条狗。”
小林说,4S店的保安叔叔趁狗放松之际,将她从狗身下拖出,并抱起她跑到保安室。“我的伤口在流血,疼得厉害,我痛得直哭。”
女孩父亲:女儿喊“爸爸救我”,我的心碎了
“多亏了那几位保安。”站在一旁的父亲林先生说,事后,女儿一直惦记着感谢她的“救命恩人”,他们还打算到4S店感谢救女儿的保安。
林先生说,女儿除右手臂有个比较深的伤口,肩膀、背部也被轻微咬伤,没法写字。另外可能是因为狗从后面扑上来,女儿两颗门牙也摔断了。
林先生夫妇最担心的,是孩子会留下心理阴影。林先生说,当天下午,他在单位,接到电话得知孩子出事,心急如焚地赶到4S店保安室,孩子对着他大哭:“爸爸,快救我,快救救我。”那一刻,他的心都碎了。昨日上午,孩子跟着他到单位,一见到另外几条狗就怕,紧紧躲在他身旁。
“这么凶的狗不能养,即使不会伤到我女儿,也会伤害到别人。”林先生痛斥恶犬伤人。他说,这几天,他带女儿到省立医院看病,亲眼见到不少孩子被狗咬伤送医。“不能让狗再伤人,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养狗法规,规范养狗行为,一旦恶狗伤人,应该重罚主人。”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林志松
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看到保安正将狗装进狗笼,用车运走。一保安说,他们已接到警方通知,将把剩余的三条狗,送往闽侯白沙给人饲养。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林志松。记者在该公司并未见到林志松。总经办曾姓负责人称,老板很忙,一直在外地出差。记者随后对话了该曾姓负责人。
记者:公司为何会养狗?
曾姓负责人:公司最初有两条狗,都是别人送的,一条是藏獒,一条是秋田犬。两条狗杂交,生了两窝狗,第一窝送人,另一窝生了6只,送出4只,另外2只送不出去,所以留了下来。
记者:狗怎么会跑出来伤人?
曾姓负责人:铁笼定期有保安轮流清洗,新来保安在铁笼门口清洗时,门没关好,狗就跑了出来。
饲养员未锁好铁笼门,致恶狗跑出来咬人
昨日,福州警方通报了这起恶狗伤人事件。通报称,8日下午5时许,三叉街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联系120对伤者进行救治,为防止大狗再次伤人,民警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要求联系打狗专业队前来处置。获悉没有专业的打狗队后,民警与保安、市民合力将伤人犬只打死,并通知伤者及对犬只负有看管义务的相关人员,待伤者伤情稳定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伤人犬只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谢剑波(男,30岁,莆田秀屿区人)所有。谢剑波离职后,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为饲养。该犬平时有专人管理并关在铁笼子里,事发当天,饲养狗的员工雷茂龙(男,25岁,江西进贤县人)疏忽大意,未锁好铁笼子的门,造成犬只跑出来,咬伤路过女孩小林。小林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员工的女儿。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已对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员雷茂龙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同时要求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犬只移出市区并作妥善处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记者手记
处罚太轻,缺乏震慑力
恶狗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已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话题。梳理近年来海都报多起狗伤人的报道,不难看出,狗伤人一般发生于公共场合。法律法规早已明确,恶犬饲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仅仅如此私了赔偿,显然不足以引起养犬人的重视,可能
还会再次出现狗伤人的恶果。而与此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仅是警告或几百元的罚款,这与恶犬造成的公共安全风险相比实在太轻了,难以起到惩戒作用,缺乏震慑力。
烈犬伤人,养犬人要负民事责任这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法律应该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如果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或者是在遛狗的过程中,狗伤人的一刻,狗主人不上前制止,都应定性为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养犬人加强风险意识,在明确禁止的区域不养烈性犬、大型犬,并按照有关规定养狗,把社会的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
狗咬伤人,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犬主放任烈性猛犬在外不管,无疑是置大家人身安全于不顾,出台相关法律,严惩饲养者,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