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通讯员 郭晓玲
海都讯 因小区业主装修时未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台风天公用电梯进水损坏,物业公司索赔维修费不成,将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宁德蕉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业主方某忠、王某絮承担电梯维修义务,支付物业公司代垫的电梯维修费1.7万元。
原告宁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业主和物业签了《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承诺在装修施工时做好防水措施,避免渗漏;2015年“苏迪罗”台风来临前夕,物业也通知小区业主做好防台准备。然而“苏迪罗”过后,保安巡楼时发现,大量水从方某忠、王某絮房屋门底框处渗出,涌向公用电梯,导致电梯故障。由于该栋楼房有30多层,电梯损坏后一直处于停运状态,给全体业主出行带来极大不便。物业只好联系维修单位维修电梯,并垫付了维修费用1.7万元。
两名业主辩称,台风来临之前,他们的房屋正在装修,也叫人整理过房屋内的杂物,水确实是从他们屋内出来的,但是他们并不清楚具体原因是什么,且台风是自然灾害,责任不应由他们来承担。
蕉城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负有谨慎和注意义务,不得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亦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或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由于被告未能合理放置并管理好装修材料,引起其屋内排水口堵塞以及大量积水渗漏,最终导致小区公用电梯损坏。台风虽为不可抗力,但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电梯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