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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元以下旅游项目 县区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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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千万元以下旅游项目 县区可核准
市发改委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涉及农业水利、能源、旅游等多个领域

N海都记者 陈盛钟

海都讯今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项目,将直接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日前,莆田市发改委调整下放多个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住宅区域光伏发电仅需报备

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向当地设区市发改部门报备即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非跨县区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下放至县(区)发改部门核准。没有涉及跨航道海域、跨内河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也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除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涉开荒水利能源由县(区)核准

农田水利和能源方面,涉及开荒的项目,已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非跨县区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交通运输和社会事业方面,除跨县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外,其他公路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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