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颜洁 黄静
海都讯 银行卡在身上,人一直在国内,却先后收到短信提示,卡在境外被刷十万多元。仙游的林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离奇事。近日,仙游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担责90%,赔偿9万余元。
储户挂失后仍被盗刷
据了解,2006年林先生在某银行开通了理财白金卡,约定凭密码交易。去年4月7日凌晨1时1分至36分之间,在家的林先生连续收到银行客服号码发至手机的9条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在境外成功授权消费9次。林先生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当时他账户余额显示仍为10万余元。
当日上午,林先生持卡到该银行柜台再次办理挂失手续。次日,林先生又收到19条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境外消费成功,消费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卡内账户余额仅剩7000余元。4月9日,林先生持卡向仙游县公安局报案。之后,林先生要求银行赔偿,但交涉未果,林先生于去年6月3日将该银行告上法院。
林先生认为,银行卡一直由自己保管,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银行卡,而且卡在境外被“消费”时自己人在仙游。收到提示短信后,自己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且到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与林先生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储户承担。
银行应完善技术提高防范能力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林先生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而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
银行卡的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和保管的,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储户应当谨慎保管。外人能够正确输入涉案银行卡密码并成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进行取款交易,说明林先生自己设定的密码已经泄露,应承担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完善技术设备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银行卡防伪能力,其发行的银行卡应具有保密性和不可复制性,但该银行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能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导致银行卡在境外消费,并且在消费过程中,银行接受了与涉案银行卡账户相同的伪卡交易,从林先生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说明对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
而且,银行在办理挂失手续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故判决赔偿林先生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