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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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四男子私宰生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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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清四男子私宰生猪获刑

海都讯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私宰生猪案件,四个福清男子私宰生猪,伪造标示,以此牟利,都受到法律惩罚。

记者获悉,2011年初至2014年底,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福清男子倪某协同林某明、林某兵和吴某等人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租赁了一出租房用于私宰生猪。为确保猪肉进货渠道,倪某和林某明定期联系福清市上迳镇的数个养猪场订购生猪,并雇请拖拉机将生猪运回租赁的生猪屠宰点。2014年年底,四人被警方抓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林某明、林某兵、倪某四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共同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屠杀生猪数量约2000头,销售金额约人民币400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五年,没收木板门、天平称、铁凳子等作案工具,并将四人退回的4.5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陈锟 郑而明 翁靖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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