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4日,省高院在莆田市中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省高院及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省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
省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