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敏生 黄培添
海都讯 农妇到村旁的一块芦苇丛中割草,结果一脚踏进掩藏在草丛中的一口废弃水井,不幸身亡。事后,该农妇的家属将挖井人、出租土地者及土地承包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近日,莆田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仙游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挖井人等三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水井无人监管酿祸
2014年9月25日上午,家住仙游游洋镇的农妇章某某,在村旁一芦苇地中割草,突然一脚踏进一口深达10多米的废弃水井不幸溺亡。事后,章某某的亲属找到挖井人谢某,要求他对章的死亡负责,后因协商不成,章的亲属将谢某及转租该土地的游洋镇某村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据了解,1996年11月1日,某村将从该村部分村民手中承租过来的土地转租给谢某养鳗,租期十年。谢某在承租的土地上挖了一口水井。1999年9月间,谢某的养鳗场被洪水冲毁,之后停止经营,承租的土地闲置至今。由于芦苇丛生,井口被覆盖,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警示标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承包到期仍有责任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芦苇是典型的挺水植物,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芦苇丛生的地方必有水源,在该环境下作业可能存在危险,却未引起重视,导致溺水身亡,应自负30%的责任。
同时,某村作为土地出租方,收取了谢某的土地复耕费,合同到期后,却未将土地复耕,与章某某溺水身亡存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负40%的赔偿责任;谢某擅自在农田里挖井,而且未设井台、井圈等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与章某某溺水身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负20%赔偿责任;该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将土地出租给某村,合同到期后,未及时要求某村平整复耕,与章某某溺水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