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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七条”化解楼市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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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3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七条”化解楼市库存
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可给予一定购房补贴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

N海都记者 邱也栩

海都讯 福州市房管局昨日消息,福州市结合去库存“闽八条”(相关内容见本报2月20日A01版),按照“一市一策”的原则,出台了去库存的“榕七条”,从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合理优化土地供应、防控市场风险等七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其中提到,要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可以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并在权益维护、信贷支持和入学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降首付、减税费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在这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严格执行新的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着重下调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契税和营业税。

此外,将双职工家庭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到80万元,个人从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到七县(市)购买自住房,可以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开发商办地块允许协商退地

意见提出,在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不再供应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转型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闽八条”规定,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符合:201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可转型为住宅用地。

对此,“榕七条”进一步规定,已对外销售的项目(若宗地内含多个分地块,其中未销售的地块由规划道路及河道等与已销售地块自然分割,对已销售地块不造成影响的,在符合其它要求前提下,该分地块项目允许用途变更)、位于两江四岸一线的建筑和闽江北岸二环路以内项目,不得转型为住宅用地。

此外,福州市还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经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严格限制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改变使用功能及改扩建,尤其是不得改为目前市场较为饱和的非住宅等项目。

信贷支持农民购房、装修

意见称,要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有条件的县(市)可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协调对接省、市、县农行等金融机构,推行“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保障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装饰装修等多种需求;维护农民既有权益,凡购买商品住房但户口未迁出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保留不变,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一定补偿;教育部门原则上应安排购房农民子女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近入学。

支持困难房企渡过难关

意见还提出,推进商品房与保障房对接,要求不再新建公租房,原则上少建或不建安置房,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例力争提高至75%,鼓励被征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

此外,要切实防控市场风险,促进集中式商业分隔销售。要认真梳理在建待建房地产项目,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项目“烂尾”。要协调金融部门适当放宽高层建筑封顶放款的条件,参照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发放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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