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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应考虑纳税人生活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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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3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起征点”为何不是个税改革方向?代表委员和业内专家解读
征税应考虑纳税人生活成本等

N据新华社电

全国两会上,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与讨论再度成为关注焦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并非改革方向。“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记者多方采访代表委员和业内专家,解读个税改革焦点。

提高“起征点”有违公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等11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中,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俗称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表示,“高收入者多缴、低收入者少缴或不缴”才能体现纳税公平。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工薪收入高的群体缴税额度降低更多,确实有违公平。

有业内人士测算,当前每月工资5000元的员工每月缴纳个税45元;月收入2万元的缴纳个税3120元。当“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前者不用缴个税,减少了45元的个税;后者个税缴纳额变成2745元,减少个税额度达375元。

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尽管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少交税,但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群体少缴的税额也越多,这在收入分配调节上会起到反作用。

“设立个税‘起征点’,目的在于使纳税人的生活工作费用等基本日常开支免于征税,个税改革重点要体现出纳税人基本支出的差异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说,比如,两个员工同样每月工薪收入1万元,一个员工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孩子,另一个完全没有赡养抚养开支,两者同等征税明显存在不公,“单纯提高‘起征点’显然并非最佳优化方案”。

规范税前扣除是改革重点

楼继伟表示,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尽管个税改革方案尚未公布,但适当归并征税所得分类、完善规范税前扣除两方面将成为改革重点。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表示,归并征税所得分类,是将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经常性劳动所得归并确定为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完善规范税前扣除,是要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张学诞说,当前3500元“起征点”就是指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再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费用的专项扣除额,使专项扣除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

朱青表示,适当归并所得分类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简化税率平衡税负。完善税前专项扣除,能使个税征收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成本。他说:“改革后,综合所得相同的纳税人,有孩子要抚养的比没孩子的就可以少缴税,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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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这些群体或受益

楼继伟表示,个税综合计税研究内容,将包括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意味着贷款购房、家有老人孩子等大多数群体都能从中受益。

比如扣除“五险一金”月工资收入为2万元的小王,购买总价150万元的首套住房,从银行商业贷款1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年,月供6682元中平均利息为2512元。根据现行个税方案,小王每月需要缴纳个税3120元,若购房贷款利息可扣除,他需缴纳个税2492元,相比降低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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