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2版:社会/24小时
3上一版  下一版4
 
屡受家暴 法院送她“护身符”
新建绿道被“开膛”?
八旬老太失足落水消防搭梯救起
□简讯
4岁女童路边走失 民警送她回家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6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屡受家暴 法院送她“护身符”
仙游法院发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证了郑女士的人身安全,其丈夫若违反禁令,重则要被追究刑责

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陈伟

海都讯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发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首例不依托于离婚等诉讼,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郑某某今年三十多岁,和丈夫黄某某结婚已经十多年。黄某某性格粗暴,经常对郑某某拳打脚踢。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郑某某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仙游县法院认定申请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裁定,禁止郑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对郑某某继续实施殴打、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该裁定还明确指出,如黄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法官在向黄某某送达保护令时,对他进行了法律释明。黄某某表示会遵守保护令,与郑某某一起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经办法官还向双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妇女联合会送达了保护令。

在后期的回访中,郑某某表示,现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法律保障,丈夫也改过自新,不再动不动就使拳头,夫妻关系改善了许多。

“人身保护令,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它不但是反家庭暴力的护身符,也是改善夫妻关系的利器。”经办法官称。在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能在提起离婚、赡养、抚养等民事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申请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