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下称《条例》)提出,平潭综合实验区(下称“实验区”)应构建新兴产业区、高端服务区、宜居生活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应当立足全方位开放,突出对台特色,积极探索两岸合作和对外开放新模式。
维护沙滩资源公共性
《条例》明确了实验区的管理体制:实验区管委会是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的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
《条例》规定,实验区应严格保护辖区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在对岸线、沙滩资源的保护上,要求实验区应合理安排建筑布局,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维护城市天际线和空间形象。禁止圈占沙滩、非法采挖海砂、擅自设置排污口,严格维护沙滩资源公共性。
划定传统石厝民居保护区,建立规划、利用和保护的有效机制。
推进与台湾社保对接
实验区应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支持境外资本在实验区独资兴办医疗机构;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科研;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等配套服务;对台湾地区居民和车辆往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
《条例》还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创新实验区内社区治理模式,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
禁止污染、高能耗项目
产业发展方面,实验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商贸物流业、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海洋产业等低碳环保、高附加值产业。禁止发展污染环境、资源能源消耗大的项目。
《条例》要求,实验区应当按照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提高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现代服务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