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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下调量刑标准
严惩公职人员毒品犯罪

N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这份司法解释对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对涉氯胺酮犯罪 加大惩治力度

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5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同时,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我国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司法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留未成年人吸毒 将直接入罪

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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