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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可从学者、律师中选拔
我省完成县级纪委 内设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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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检察官可从学者、律师中选拔
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成立,对法官、检察官可启动惩戒程序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法官、检察官可从学者、律师中选拔。昨日记者从省委政法委获悉,我省制订了《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委员会将坚持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据悉,委员会于今年2月24日在福州成立。

委员会统一组织 法官、检察官遴选

根据章程,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专家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副主任4人,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推荐的分管领导担任。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批准遴选、惩戒工作相关制度;根据法官、检察官缺额情况,审议核准全省年度法官检察官遴选名额及差额比例;审查确定拟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人选,拟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拟从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和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等8项。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由委员会统一组织,所有入额人员均须考试考核合格,按规定的程序确认人选。

重大争议案件 法官、检察官或受惩戒

记者注意到,章程明确,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过错责任进行评价的,可以启动法官、检察官惩戒程序。

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种类、范围等作出评定,并出具惩戒处理建议书,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省高院、省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遴选(惩戒)委员会有关惩戒处理建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的追责、问责等惩戒程序,处理结果应当自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遴选(惩戒)委员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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