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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大神”花露水 超市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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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大神”花露水 超市被罚
因为近似“六神”花露水,已构成侵权;昨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莆田市法院公布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呼吁保护知识产权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海都讯 昨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莆田市法院近日公布了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去年至今年3月,莆田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呈现民事案件突增、刑事案件略有下降特点。

因与原告商标近似售货超市被罚六千

据通报,上海一家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化妆品等。2002年3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12月10日,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莆田市荔城区一超市购买了标注有“大神蚊不叮”字样的花露水1瓶,该公司认为超市销售的商品侵害了其商标权,将超市给告了。

经审判,法院认为,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一超市销售带有“大神蚊不叮”字样的花露水,相关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易误导消费者,已构成对上海这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KTV未经授权禁用他人音乐作品

据了解,莆田一商娱会所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在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授权同意,也未取得权利人的任何许可或授权同意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的208首音乐电视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将该会所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批认为,被告利用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莆田该商娱会所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并以每首5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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