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闽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一季度我省102人被终身禁驾
二环五四路口 一小时十几起
开车者同担责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6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客开车门撞伤骑车人
开车者同担责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晋研

海都讯 最近一段时间因开车门不当导致的事故频频发生。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28日,90后林某驾车途经福州市连凤路,在人行横道线上临时停车时,其所搭载的乘客李某因违规开启小轿车右侧后门,与碰巧经过的电动车骑手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李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黄某遂将林某、李某和福州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由于车内乘客过错导致的损害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其次,驾驶人林某对所载乘客下车时审慎打开车门未尽到提醒义务,亦有过错,由于驾驶员林某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亦需要承担其过错导致的损害。最后,判决福州某保险公司在该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用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7万余元。

法官提醒:作为乘客,在搭乘他人车辆时,下车应尽量从右侧下车,并做到“二次开门”,即先把门打开约一个拳头大的空间,观察身后情况再慢慢打开车门下车。而作为驾驶人,应提醒乘车人,开车门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下车。此外,无论是机动车、电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经过前方车辆旁时,应尽量保持安全距离并减速慢行,以保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