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就“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一事给国家工商总局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工商总局尚未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昨日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推广毫无疑问就是广告的一种,理应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一是它宣传商品服务、生产商和服务商等行为符合广告的特点;二是搜索引擎作为有偿的收费服务,覆盖面和宣传范围相对更广,随时随地都能搜索到。
记者查询相关信息发现,早在2012年3月,公益联盟志愿者田军伟就曾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反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百度知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同时还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2013年就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属于广告。
记者同时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信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