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城厢区检察院获悉,近日,城厢区法院对原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局长陈景华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陈景华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免除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陈景华免于处罚。
去年7月2日,城厢区检察院对原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局长陈景华(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景华提起公诉。
(陈盛钟 游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