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立法背景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限制
“长期以来,我省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全国人口流动加大,原以户籍二元化管理为基础的暂住证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
同时,去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暂住证制度为居住证制度。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草案要点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法(草案)》对居住证发放条件、提供的材料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三、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办法(草案)》还明确,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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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