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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义务教育 拟明确就近免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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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义务教育 拟明确就近免试原则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等。据悉,去年11月24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该条例提交二审。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在就学保障、学校管理、素质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

对口直升进入初中 学校不得选拔招生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先规定义务教育基础的、共性的内容,再规定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等特色内容。”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建议将条例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就学保障、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素质教育、均衡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注意到,在“就学保障”一章中,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后,若有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

此外,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学校应先建后迁撤 加强周边安全管理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有的委员提出,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均衡发展的规定较为具体,建议作原则性规定。为此,建议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

不仅如此,三审稿对政府责任还有更详细规定。如用地方面增加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义务教育教学用地。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此外,学校搬迁、撤并,应当先建后迁撤,保证正常教学。

“二审稿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内容,在《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上述负责人称,为此,建议三审稿删去上述条款,将其内容整合成一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安全管理。

推进开展小班教学 培养学生科学精神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在“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两个章节也作出了不少修改。

例如,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开展小班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作为第四十四条。还对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个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三审稿要求,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等等。

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若违反,校长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被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初中,小学老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的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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