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金东 方敏生
海都讯 82岁高龄的李大娘,想和自己的小女儿一块生活,谁知大儿子一怒之下,居然对老人不闻不问,还拒绝承担本应给付的赡养费。老人究竟是否有选择赡养人的权利?近日,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老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并责令儿子支付每年5000元的赡养费。
见母亲不守约 大儿子撂挑子
李大娘是仙游人,共生育了五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其中3名女儿出嫁,2名女儿留在家中,7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2年10月14日,李大娘因突发脑梗塞致右侧身体偏瘫,丧失了劳动能力。2013年2月16日,李大娘召集了几名子女,召开“家庭会议”,讨论她的赡养问题。
经商议,子女们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每月轮流照顾赡养母亲;未能照顾的,则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医疗费用由四子女均摊。当时,大儿子和小女儿表示愿意带老人回家照顾,其他子女每人每年各支付5000元赡养费。
按照约定,李大娘先是在大儿子家生活了一个月,随后,她就被小女儿接回家中赡养。也许是小女儿照顾得更加周到,一个月到后,李大娘不舍得离开,而是选择继续留在小女儿家。
见母亲不守之前的“约定”,几次邀老人回自己家无果后,大儿子有些“吃醋”,干脆对老人不再过问,甚至连应负担的赡养费都不愿给。
选择权获支持 老人讨赡养费成功
去年6月12日,因协调、沟通无果,李大娘以大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大儿子告上法庭。仙游法院郊尾法庭审理后认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选择,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应支付分摊的生活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判决大儿子应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李大娘去世为止,并分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大儿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李大娘的子女已达成赡养协议,后因李大娘明确表示只愿意跟随小女儿共同生活,故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选择,李大娘可随小女儿共同生活。鉴于李大娘年迈,且患有残疾,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专门护理,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除了应当支付生活费外,还应分摊生活上照料李大娘的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