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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水资源保护 拟实行首长负责制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记者昨获悉,《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和《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一审。记者注意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在水资源管理制度、跨流域协调机制、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出,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的权利。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违规新改扩建地下水工程 拟最高罚10万元

我省水资源量存在时空分布不均,地区间差异较大,且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并存等问题,在此情况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难适应新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建议条例应明确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有关人士介绍,同时,建议增加“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草案还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此外,为强化跨流域协调机制问题,初审报告建议增加一个明确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条款,由共同上一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水源地保护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规定,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日常监管。若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工程,草案也有具体罚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封闭的,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用户有权查水质 企业擅自断水最高罚1万元

目前,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主要依据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

草案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制定,按照本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还对用户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的权利。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在打击窃水行为上,草案提出,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负责人介绍,草案提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水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等,并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草案规定,若违反规定,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供水,或擅自增设供水条件的,由县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目前,我省共有自来水厂150座,日综合生产能力约900万吨,用水普及率97.6%,去年水质抽样综合合格率达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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