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现场代表林俊雄(无职级)犯受贿罪一案,近日经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俊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林俊雄负责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期间,利用在项目工程质量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4年间,收受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所送钱财和物品价值共计1588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丽明林超平林志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