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近日,由莆田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原质量监督室主任王毓敏涉嫌受贿罪一案,城厢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毓敏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判处罚金10万元。
经查,被告人王毓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因其案发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并退回赃款,依法减轻处罚。(陈盛钟游龙熙林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