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莆田市人社局局长黄伟平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黄伟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黄伟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187.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据悉,2014年6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伟平犯受贿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陈盛钟 陈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