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施建华
海都讯 2014年11月17日,陈某某(男,1964年生)在福州鼓山盘山公路上锻炼时,被男子谢某某饲养的加纳利犬咬伤。
随后陈某某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8.2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后,原告陈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驳回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