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施建华 通讯员 陈家煊
海都讯 2016年1月26日,女子郑某某骑电动车,和四名朋友到连江城管的酒店吃饭。席间,另外四个朋友不断劝酒,郑某某喝了不少,连车都无法骑了。结束后,众人又来到当地的一家KTV唱歌,并继续喝酒。
当晚10时许,郑某某独自骑着电动车回家,在经过玉泉山公园莲湖边时,碰撞园内石阶后坠入莲湖水中死亡。据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2mg/100ml,远远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规定的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连江法院认为,受害人郑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四名朋友在受害人酒后驾车未予积极提醒、劝阻,未尽到共同饮酒者相互帮助和关照的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各承担2.5%(共10%)的赔偿责任。最终,四名朋友各自赔偿24875.54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