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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夜路玩手机 跌落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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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夜路玩手机 跌落身亡
事发福安一行政单位院内,该路为上坡,男子被路肩绊倒,摔下路边两米多深处;单位被判担责20%,赔偿家属13.5万

N海都记者 周德庆

海都讯 福安一男子,夜间在当地一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因低头玩手机,脚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边两米多深处,送医院抢救8天后身亡。随后,男子的母亲刘某、妻子作为原告,以该行政单位未安装安全护栏、缺少照明措施为由,向福安市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事发地所属的某行政单位赔偿。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经协调,家属获赔13.5万元。

福安市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晚,林某在被告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该路是上坡,一侧有路肩,林某脚碰到路肩摔下,此处有2米多落差,林某跌落后受伤,送往闽东医院救治,8天后不幸死亡。

事后,林某的母亲和妻子,以该路段未安装确保行人安全之护栏,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林某不慎被边沿路肩所绊,而意外跌到两米多深路下为由,诉至福安法院。经计算,此事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万多元,林某的母亲和妻子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9.4万多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经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73.5万多元,应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7万多元。

该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双方在宁德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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