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