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林琪 陈秋梅
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东峤国土资源所原负责人陈福新受贿案一案,莆田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陈福新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经查,陈福新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副所长及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43000元。鉴于陈福新归案后能全部退出赃款并预交罚金,且上诉人陈福新检举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证明确有犯罪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获,不能构成立功,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
因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遂改判陈福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