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林天明在担任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任、莆田市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44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陈丽明 林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