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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多部委就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征求意见
拟不再开20类证明

N据新华社电

日前,公安部会同发改委、教育部等部委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 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 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1.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2.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3.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4.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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