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党支部委员兼副主任潘文珍(无职级)犯贪污罪一案,秀屿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潘文珍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潘文珍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党支部委员兼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辞去职务后又勾结同案犯林玉堂、林开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粮食播种面积方式,骗取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计249454.7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丽明林超平林志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