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政事/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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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属公立医院 儿科收费等上调
还有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检验类项目则以降价为主,本月5日起执行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记者昨获悉,省物价局会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调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月5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主要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类项目收费,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副主任及以下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元。

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均有所上调

记者了解到,此次主要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类项目收费,同时规范三大检查收费。

《通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加收儿科政策。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副主任及以下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元;此外,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此外,护理费也有所上调:一级护理从30元/日上调到45元/日,二级护理从20元/日上调到30元/日,三级护理从12元/日上调到15元/日,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同时,取消在部分医院试行的优质护理服务收费。

另外,住院诊查费上调5元,调整后省属三甲医院25元/日,三甲以下医院21元/日;而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同时,对于手工操作且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予以调高,规范核磁共振、CT和彩超等检查项目计费方式。

6岁及以下儿童诊疗价格调整较大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增了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儿科项目收费,并对检验类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以降为主)的调整,调整范围较小,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此次价格调整对门诊患者基本没有影响,对成人住院患者影响较小,但对于6岁及以下儿童,由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较低,6岁及以下儿童患者负担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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