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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诉新京报名誉侵权 中曼石油败诉
一审判决书称,新京报社基于原告发布的招股书进行调查报道,系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

N新京报

去年12月,新京报发表《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中曼石油IPO存在的风险、涉及的诉讼,以及去年12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进行报道。今年3月,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的报道涉嫌侵犯其名誉权。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报道客观真实

判决书显示,中曼石油称,新京报上述两篇报道发出后,证监会上海监督局于今年2月19日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事项进行核查,导致其IPO申请停滞延后。中曼石油以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社等相关方赔偿其2600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新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基于原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深度调查及追踪报道行为,系其发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报道的资料来源于法律文书、工商信息等,是完全可信的资料来源。记者采访相关方的报道内容,绝大部分已被证明系客观真实,至于有争议部分也仅关涉细节性的非基本重要事实,“记者据此采写报道并无明显不当”。

新闻媒体 有监督功能

上述报道采写期间,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或发邮件,试图采访中曼石油,但都被拒绝。法院认为,鉴于新闻的时效性特点,新京报记者前后两次表达采访意愿已属充分。

“在新闻媒体已向报道不利方进行事实征询情况下,因被询问人拒绝作出回应,使得媒体根据合法可信的资料来源,如实刊载存疑信息,由此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应由被询问人即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新京报社已经履行对争议报道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功能。尤其对于关涉社会公益的新闻报道,不应对报道者要求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如果媒体在报道前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刊发报道为真实者,就应认定为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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