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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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方应否担责 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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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追踪
园方应否担责 尚存争议

游客擅自下车被老虎攻击

N中新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惨剧,事件致1死1伤(本报此前曾报道)。据报道,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游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后受到老虎攻击。目前,涉事动物园是否应承担责任,法律界意见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赞同园方免责,他表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这条规定来看,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完成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的话,就不用担责。”朱巍说。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张起淮不赞同园方免责。张起淮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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