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陈如晶
海都讯 莆田涵江区一男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却将责任推卸给其患精神病的同胞姐姐。近日,涵江区检察院对该男子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了解,2015年9月,涵江区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李某在涵江区白塘镇某村开办一电镀生产点,在生产时有废水产生,并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到厂外水沟。经检测,该生产点废水外排口及流向排放口车间地面废水的总铬、六价铬浓度,酸洗槽旁地表水的总铬浓度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倍以上。
在案件审查中,李某辩称,该厂是由其姐李某开办,也没有报批环评文件,而其胞姐坚称她没有参与办厂。之后,李某又改口承认该电镀厂是由其本人开办,撒谎是因为胞姐患有精神病,将责任推卸给她,法律对精神病人“也不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