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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抵债须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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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0万借款难清偿公积金来抵”追踪
公积金抵债须有条件

N海都记者 蔡学伟

海都讯 海都曾报道一笔10万元的借款,因借款人身亡,家中又无可供抵偿的财产,最终法院从借款人生前的公积金账户中将钱划拨出来,清偿了债务(详见7月20日P08版)。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但是否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清偿呢?记者昨从仙游县法院获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仙游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者)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且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和其购房公积金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在与缴存者协商后,才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仙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此,此前报道中的陈某作为借款人陈某静的继承人,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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