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
海都讯 因指责男子在小巷内随地小便而引发双方互殴,最终酿成血案,导致其中一人重伤二级。
2015年12月中旬某个夜间,蔡某在莆田市城厢区一理发店内,发现钱某平在理发店附近的小巷内随地小便,蔡某因此指责钱某平。随后,钱某平将此事告知堂兄钱某海,兄弟俩和程某一同找蔡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互殴。其间,蔡某用水果刀捅伤钱某海腹部,并躲至小巷内。经鉴定,钱某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据了解,蔡某系莆田城厢区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城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11日刑满释放。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赔偿钱某海经济损失26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