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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打推销电话
预付卡商家停业 应提前1月通知

N新华 中新

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加大预付款消费保护力度

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涉及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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